電子報第110期(98.08.08.)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著作權法逐條釋義」2009年8月再版發行

2007年3月中旬初版發行的「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8月中旬再版,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再版內容除就既有版本作更新休正之外,並增加96年7月11日增訂第87條第1項第7款,將提供網路非法交換軟體或重製技術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第93條第4款之處罰規定及第97條之1對經法院判定侵權或違法業者的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條文,以及98年5月13日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立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新增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

二、「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光碟製作時間?」、「欲請教著作權及授權問題」、「授權的疑義?」、「故事大綱是否有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智慧局新擬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討論?」、「傳記作品引用傳主肖像?」、「請問總統治國週記被破解的著作權問題?」、「使用免費圖案當網頁背景是否違法?」、「請問提告時效?」、「宿舍房東設置衛星訊號接收設備給套房使用的著作權」、「有關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一問」、「開Hello Kitty餐廳是否要授權?」、「關於MV的網路傳播?」、「請教實驗報告」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手機鈴聲音樂響起,請付使用費?

手機鈴聲不僅是來電的通知,有時還會洩漏你的年齡、地位或時尚靈敏度。想像一下這樣的場景,公司會議進行中,有人手機響起,如果是林俊傑的「小酒渦」,那應該是剛進公司的七年級新人,如果是「哆啦A夢」,也許是五年級的經理,若是手機廠商預錄的音樂,千萬不可露出厭惡的表情,因為那應該是董事長的手機。

2.歐盟法院關於ISP提供個人資訊責任之釐清

國家安全、經濟私權保護與個人資訊保護,三者間如何均衡,歐盟法院在2008年1月29日在Productores de Musica de Espana (Promusicae) v. Telefonica de Espana SAU, 2007 ECJ,一案中,有非常清楚的界線。簡言之,個人資訊保護很重要,但為了國家安全,政府部門對於網路服務業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SP)已經蒐集的個人資訊,得作適當的利用,至於為達到經濟私權保護之目的,必須另循管道取得個人資訊,不可以任意使用個人資訊。依據此一原則,若有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在進行刑事調查時,ISP有義務向政府提供已蒐集的個人資訊,但著作權人不得要求ISP提供個人資訊,以便進行侵權民事訴訟程序。

3.美食達人部落格與著作權爭議

前些日子,有個美食達人在自己的部落格寫文章,批評某一家新開張不久的餐飲店難吃到爆,服務也糟糕到極點,引起店家不滿,揚言提出譭謗告訴。店家還說,沒有經過授權就在店理拍攝餐點,還轉貼菜單,也是侵害權利。這話一出,嚇死一堆美食達人,難不成,在餐飲店拍攝餐點及菜單,也會構成侵害著作權,這要美食達人部落格怎麼繼續經營下去?

4.報紙復刻版?還是新聞復刻版?

聯合線上做的,是將自己過去、現在及未來的全版報紙新聞數位化,成立數位電子資料庫,延續報紙的生命,擴大接觸面,而台灣英文新聞公司重印的,是以原樣重製他人早期「臺灣民報」。若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觀之,台灣英文新聞公司構成侵權的危險性較高,聯合線上則顯然是經過審慎思考,有所不為。

5.鄰里辦公室或社區康樂室卡拉OK的音樂授權

卡拉OK已經是台灣民間的國民運動,也是敦親睦鄰的有效管道。很多鄰里長在辦公室就設置一套優質的卡拉OK設備,平日吸引婆婆媽媽、地方樁腳,高歌聯誼、維繫感情,鄰里公務或各項選情之拉抬,歌唱間就搞定了。社區主委為了提高社區意識,促進住戶感情和協,也會在社區康樂室或貴賓室,以公費擺上一部高級音響加卡拉OK,隨時歡迎住戶以歌會友。

四、著作權觀念漫談

1.政府出版品有效利用的著作權議題

數位化時代來臨之後,政府出版品電子化與網路化成為趨勢。「給別人方便,就是給自己方便」,此一人際互動基本觀念,在政府出版品散布方面,最能顯示其真義。紙本政府出版品有其印製、運送與庫存的壓力,若能將政府出版品數位化,放上網路,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可以自由瀏覽、檢索、下載,就不會時時向政府詢問有無相關出版品、可否有償或無償提供、寄送等等。

2.誰可以允許補手出走麥田?

寇汀必須說服法院,他的「走過麥田一甲子」對於沙林傑的「麥田捕手」,有何具體的「評論」或「嘲諷」之「轉換性」利用,至於「走過麥田一甲子」能否造成「麥田捕手」的再度熱銷,則要看法官給不給機會。看來,只有法官才能允許捕手出走麥田。

3.報告總統,我沒有破解「治國週記」的防盜拷措施!

其實,網友並沒有破解密碼,這二隻預錄片原本就已公開在網路上,只是時間未到,系統尚未自動鏈結,一般網友不知而無法瀏覽,但有經驗或好奇的網友,憑著熟知系統作業模式的揣測,在網址上更改鍵入未來預定發布日期,輕易地就達到瀏覽目的。所以,總統「治國週記」的預錄內容,實際上並無「有效」的防止接觸或保密措施,網友也無破解行為,不會構成違反第80條之2規定,並無侵權或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五、著作權大哉問

1.在藝人團體表演現場攝影之使用爭議?

假設邀請同往的友人與經紀公司有特別約定,若不能證明攝影者有參與約定,此一約定對攝影者並無拘束力。經紀公司不能利用該照片,可以對友人主張違約之損害賠償,並不能對攝影者做任何要求,只能............

2.著作權商品若有「七日鑑賞期」豈是公平?

其實,不僅是光碟產品,即使是一般著作權商品,包括小說、雜誌、漫畫,只要是網拍管道取得,消費者都應該有「七日猶豫期」之權利。.......

3.社區視聽室播出電影的需求市場在哪裡?

到錄影帶出租店租片子回來社區播放,再貴也是不過數百元,假設在社區使用公播版,也許要數萬元,一定不會有人願意付費。也許我們可以角色互易地來問這問題,如果你是電影片商,你願意以多少錢的公播版給200戶的社區播放?如果你是200戶的社區主委,你願意以多少錢取得一次公播授權版?

4.買正版CD就可以放心地在營業場所播放嗎?

正版CD是指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重製之CD,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至於要在公開場合播放的CD,要取得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的授權。正版CD僅是未侵害重製權,並未取得...........

5.店內播放電台廣播為何還要獲得授權?

店內播放電台廣播,如果是老闆自己私人聽,其他人聽不到,是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權議題。若店內播放電台廣播給客人聽,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前者應獲得授權,後者應付費,通常是...........

6.WORD裡內建的圖庫是否有著作權?

WORD裡內建圖庫,當然是要給使用者使用,但是不是包括公開使用?可不可以營利使用?則不是很清楚,若............

7.西元1953年前後發行的老電影是否還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所以,在我國,西元1953年前後時期所發行的老電影,已屬公共所有,不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過............

8.網路上到處流傳麥可傑克森的MV,沒有侵權嗎?

表演或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是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不會因為表演人死亡而受影響,只是著作權人不一定會出面主張權利而已。不管電台或網路的播出............

9.可否依已過世之公眾人物肖像繪製素描插畫?

肖像權是民法第十八條所保護的人格權,必須是尚活在人世者才有,已過世者已不得主張肖像權。若僅是參加比賽,沒有進一步利用,可以被認為是合理的利用,............

10.補習班購買正版書作為學生教材,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或方法等。補習班購買正版書作為上課教材,除非講授者是完全照本宣科,才會構成侵害公開口述權,否則,課堂上的教學,只是口述他人表達所傳達的概念,沒有............

11.拍攝高鐵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高鐵車體不是著作,以高鐵車體為拍攝對象,不涉及高鐵公司之著作權,縱未獲得高鐵公司之授權,亦不致構成侵害高鐵公司之著作權。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2009年8月中旬再版。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